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全国在粤招生高等学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管理,维护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教育发展纲要,积极稳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下称两个《纲要》)对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方向、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指出,要完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以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并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招生考试制度,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以深入贯彻两个《纲要》为动力,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刻领会两个《纲要》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推动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深入研究,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和完善。要紧紧围绕两个《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认真总结现有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的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按照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试点先行、逐步完善的原则,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做好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平稳推进各项改革,不断完善各类优秀人才选拔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
二、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
在高校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是提高高校招生工作公信度、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民心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原则、办人民满意高考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部署和要求,完善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扩大信息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把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作为规范招生操作、严格招生管理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促使“阳光工程”在高校招生工作中更加扎实有效、更加科学合理地实施。
(一)积极做好招生章程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各高校要将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条件、收费标准、专业录取以及对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加分考生、录取规则(含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录取规则)在招生章程中作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并上报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平台。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予以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高校方可向社会、考生公布,并依据向社会、考生公布的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严禁做虚假宣传,欺诈蒙骗考生,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凡民间机构评定或授予学校的荣誉称号,不得在招生章程及简章、宣传广告中出现。各高校要确保上传到教育部阳光平台、本校网页以及本校印制的招生章程的一致性,确保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信息详尽、完整。
(二)加强高校招生计划管理。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精神,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适度控制分地域招生,合理编制生源计划。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无计划招生。高校按规定预留的招生计划,一律按照教育部“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原则,一律不得点名录取。要坚决制止和打击不法人员利用预留招生计划非法招生、徇私舞弊。
(三)进一步规范单考单招等特殊类型的招生工作。有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单考单招任务的高校,以及具有自主选拔录取和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高校,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及时把有关的招生政策、录取条件和录取规则向社会公布,规范工作流程,并对有关的考生资格及拟录取名单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方可办理录取手续。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四)认真做好符合加分条件考生的公示工作。符合加分条件的“三侨生”及台湾省籍考生、省级优秀学生、各类竞赛奖项的获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尖子考生、中职技能大赛获奖者、外国语学校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的入选考生,由考生所在学校、相关高校和省招生办公室进行公示。考生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招生办公室反映。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加分和录取资格。
(五)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提高高校招生透明度。今年,考生填报志愿前,省招生办公室将公布考生成绩排位和成绩分段情况;高校录取期间,省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公布各高校文、理科各批次第一次投档的最低分数线和投档人数;征集志愿时,省招生办公室将公布生源缺额较大的高校招生计划缺额情况。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如实向社会公布录取操作规程及操作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向社会公布的录取操作规程及操作办法执行。录取结束后,各高校必须公布录取名单,自觉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监督,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录取名单公布后,有考生反映不合理录取或不合理退档的,高校必须妥善处理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
(六)公开高校招生录取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阳光收费”。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和招生章程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考生的学费、住宿费。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各种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严禁向考生收取录取费、调档费、赞助费、专业调整费等。
三、完善高考安全保密措施,确保高考安全顺利实施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要增强责任意识,积极配合省教育考试院做好高考命题教师的遴选,协助做好高考命题教师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高考安全保密措施,强化高考安全管理,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试卷保密室的监控、防盗等硬件设施建设,确保所有试卷保密室安全保密设施全部达标。试卷保密室启用前,要认真检查、调试有关设施、设备,确保保密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要加强试卷安全保密的制度建设,坚决制止任何渎职行为,试卷保管值班人员任何时候不得离岗、脱岗。要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保密规定,做好试卷的印刷、运送、交接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不发生考题泄露、考卷丢失、被盗以及其它考试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要制定有效的应急工作预案,重大问题须在第一时间准确上报,并快速、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要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和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利益。教育、公安、保密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联防联控,坚决消除任何影响考试安全实施的薄弱环节,确保高考安全顺利实施。
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职能,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考风考纪事关社会公正、教育公平,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要始终高度重视,充分发挥高校招生委员会和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武警)、工商、安全、信息、保密、宣传、监察、卫生、财政等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环节,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力度,为广大考生创造良好的考生环境。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在高考前联合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三项专项行动,使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取得实效。各级教育局、考试机构要积极协调公安、信息、保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部门联络员制度、有关部门共同值班制度,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和重点难点问题,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请人代考、冒名顶替、内外勾结以及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防范和打击考前通过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信息、非法兜售作弊工具等行为,确保不发生大面积群体舞弊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加强同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完善考点各项硬件设施(备)的配置,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防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能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各考点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特别是对监考人员、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切实解决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不善管、不敢管、不想管等问题,杜绝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等恶劣行为的发生。要加大对违法及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坚决查处违纪作弊有关责任人。凡出现大面积考生试卷雷同或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考点,将取消考点设置资格。触犯法律的,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惩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建设一支纪律严明、秉公办事的招生考试队伍是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按照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自律意识的要求,加强招生考试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能推动招生考试事业科学发展的干部队伍,切实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管理水平。要加强招生考试队伍的全员教育和培训,重点进行职业道德、警示案例及法制教育,强化招生考试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技能培训,提高招生考试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要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招生考试岗位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建立招生考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奖惩机制,强化对招生考试队伍的约束力,努力提高招生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要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六不准”、“十严禁”的工作纪律,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监督,重点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情况,把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招生工作人员与招生中介相互勾结、谋取私利的现象,使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始终坚持公正招生、廉洁招生,切实肩负起为国选才的神圣使命,全力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六、维护招生工作良好秩序,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按照“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制度,从严管理,强化监督,缜密排查各类招生安全隐患,把“严禁招生乱收费,严禁违规录取,严打中介诈骗”、有效防范和治理“高考移民”真正落到实处,防范和制止各种违规舞弊行为,努力维护高校招生良好的工作秩序。严禁任何高校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高校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如实解答考生及家长的招考咨询,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故意隐瞒招生录取情况,欺诈考生。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对招生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的精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坚决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七、着力优化招生工作服务,不断提高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一定要牢固树立以考生为本的理念,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在优化服务方面下功夫,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要结合招生工作进程不同时段特点,把以人为本、服务考生融入到工作的每一环节,为考生参加考试、填报志愿和录取等提供便捷、清晰、有效的政策解读、咨询指导等。要把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放在招生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招生信访服务体系,设立接访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密切注意考生和家长的思想动向,妥善处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各类信访案件,对考生和家长来访、来电咨询及申诉、投诉,要及时处理、积极沟通、快速反馈、耐心解释、限时答复,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要安排专人接访,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的考生和家长,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对考生和家长反映的招生工作中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逐一进行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努力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八、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推进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教育领域具有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全局意义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公正,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认清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全力促进我省招生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负责全面领导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切实将招生工作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要求明确、职责明确,保证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落实,确保招生工作有序推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招生考试的宣传工作,把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相关政策等考生须知的细节、应知的重要内容,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为今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确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推进。
请各市招生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有关中学。
附件:1.广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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