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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

2012/5/11 15:02:00 中国114招生网广东站 【 】  

  随着五月六日大纲公布,2012年司法考试命题趋势就逐渐明朗化。通过新旧大纲对比,我们从中发现2012年考试会呈现以下特点:

  一。重者恒重要求不会打破。

  分值的分布依然是三大基本法及相关诉讼法占据高分值,将近四百分。三国法分值仍为43分。法治理念部分分值仍在50分以上。商经部分应在70分。

  二。大纲新增,大纲调整及大纲完善部分仍为重点。

  和以往相比大纲完善部分加强,我们要特别注意完善部分的对应考点,某些方面有可能考主观题,大家要逐一分析。

  三。大纲细化部分要准备为重要考点

  大纲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细化,将原来的三级考点上升为二级考点。这一细化要求出题人要把握该考点单独测试性。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考试体系性正式形成。

  虽然我们司法考试一直在考法社会主义治理念部分,但这种测试之前一直处于摸索阶段。也是摸着石头过河。2011年成功测试后,2012年要成为典型测试点。测试范围会加大。可以说要将触角伸到多个部门法,从而为政治体制服务。

  五。三大本基本教材的内容要全面把握

  教材在文字

  下面我们从各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做了较大调整,增加考点11个,删除考点7个:

  1.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中,原三节节下考点做了部分调整;

  2.原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拆分为五章内容,每章两节,总计从原来的10个考点,增加为21个考点。

  3.删除原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的四节共计7个考点内容。

  【点评部分】:

  加大法治理念部分基本内容部分考点,注意和各个部门法结合。目的是:通过法治理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渗透到法律工作者思想中。如何渗透?就需要在学习部门法时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析。如何证明你分析了?我们就可以在各个部门法中测试你。这就是在四张试卷中出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试题。尤其是基本内容部分和基本内涵部分。

  二、法理学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没有增删考点。

  【点评部分】:

  1.完善大纲是法理学大纲变化特点。完善也是一种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到考试上就表现为:测试的综合性加强。在多选题和论述题方面要注意。要加强综合性。

  2.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一项基础性学科,每年的大纲都会随着学术研究以及政治形势的新动向作出适当调整。因此,每年的大纲变动新增考点都会成为当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但是,法理学基本的知识点和结构框架都是固定的。2012年的完善大纲让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集中在: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法的溯及力、法律体系、法的运行方式、法的继承和移植、法与道德、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意综合性。

  三、法制史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法制史部分,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中,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下,新增子考点“大理院”和“法部”。

  【点评部分】:

  1.法制史部分没有太大变化,主要侧重司法制度部分。要注意司法制度的转变关节点。

  2. 法制史的内容比较少,考查的形式是选择题,分值在10分上下。法制史的重点一直比较突出,中国法制史方面集中在各朝法制思想、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著名法典、重要刑罚制度及其入律时间、清末修律、“预备立宪”等内容上。2012外国法制史主要掌握罗马法、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这些知识点要理解并能够运用其分析相关案例。相比较而言,法制史的考题难度不大,是考生拿分的科目。

  四、宪法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宪法部分大纲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改动较多,文字做了全面增删修订,并根据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等对社会团体、信访、保守国家秘密等内容做了调整和完善。

  【点评部分】:

  1.宪法的重点主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选举制度、立法体制以及港澳基本法的重点内容。

  2. 对社会团体、信访、保守国家秘密等内容,注意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考试点。文字调整部分要注意三大本表述

  五、经济法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1个:

  1.第四章第一节“税法”中,新增考点“车船税法”。

  2.教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法规变化】

  《个人所得税法》(1980 年9 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点评部分】:

  经济法所占分值 40分左右,考查的部门法更多。包括:《劳动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会计法》和《审计法》。

  六、国际法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文字做了较大修订,根据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对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的“保护的责任”等问题做了完善。

  【点评部分】:

  国际公法考点较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每章内容轮换出题进行考查,但题目难度不高。主要涉及国家的管辖权、国家豁免、国籍、引渡、国际法上承认与继承、国际法律责任、海洋法的各区域、外交领事的豁免、条约、战争法、国际争端解决等。

  七、国际私法大纲

  【2012年大纲变化】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国际私法部分以修改完善为主,大纲新增1个考点:第七章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中,新增考点“法域的概念”。

  【点评部分】:2012年新增法域的概念,测试点就可能要与我国法域相结合。

  国际私法的题目难度处于中等。试题侧重于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包括有关民商事法律适用的立法、涉外民事诉讼立法、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区际国际私法立法,2012年会全面测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文要注意把握。此外,识别、反致、冲突规范、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准据法等概念一定要理解。

  八、国际经济法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修订内容集中在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中,大纲新增2个考点:

  1.第二章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考点“通则的选用”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教材相应内容根据2010年通则全部重新撰写。

  2.教材对于第三章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子考点“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做了详细的补充和完善。

  【法规变化】

  原《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替换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点评部分】:

  1.《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正式纳入考试范围,也就是说:不出意外的话就要必须测试了。我认为要测试多选题或不定项题。并且有可能要和要约和承诺以及违约补救等一起测试。单独考变化意义不大,失去测试价值。

  2.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包括国际贸易交易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贸易管理法:世贸组织法、国内贸易管制法。建议大家从两方面掌握:一是国际贸易法中的私人交易法,包括交易(《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2010》)、运输(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保险(三个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和除外责任)、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四个重要部分,二是国际贸易管制,建议大家重点复习:我国国内的贸易管制,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所构成;国际的贸易管制: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主要是确立了基本原则,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针对以上问题的争议创设了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中要复习的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两个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 端的公约》),国际税法中的国际重复与重叠征税等内容。

  九、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教材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相应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法规变化】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 年3月20日第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 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点评部分】:

  司法制度的重点内容集中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审判、检察、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道德的重点内容包括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类型,这部分内容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学习,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十、刑法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新增1个考点: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法。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发生变化”改为“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新增考点“刑罚的特征”。

  【法规变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7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次会议通过 自1997年11月8日起施行)”。

  【点评部分】:

  在刑法总则中,着重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排除犯罪事由、共犯、犯罪停止形态及其处罚、罪数形态、刑罚的种类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刑法分则的罪名当中,盗窃、抢劫、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拐卖妇女儿童、诈骗、贪污贿赂犯罪是历年考查的重点,必须要牢牢掌握。刑法的试题难度较大,需要投注较多的精力复习

  十一、刑事诉讼法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大纲新增考点32个:

  1.第六章第四节“刑事代理”中,新增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2.第八章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

  3.第十二章“侦查”中:

  (1)第二节“侦查行为”中,新增考点“技术侦查”,包括子考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的程序和要求”。

  (2)新增第六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包括考点“申诉、控告的范围”和“申诉、控告的受理及处理”。

  4.第十三章“起诉”中:

  (1)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中,新增考点“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2)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中,新增考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5.第十五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对考点“法庭审判”做了细化,增加了“量刑辩论”等5 个子考点。

  6.第二十章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中,考点“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下新增子考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考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下新增子考点“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点“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下新增子考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7.新增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下新增3个考点。

  8.新增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下新增两节共计10个考点。

  9.新增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下新增3个考点。

  【法规变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 2011年10月14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点评部分】:

  1.新增点是重要考点,也是必考考点。大纲变化最多的就集中在刑诉部分。注意社会热点与刑事诉讼法考点的结合。在辅导过程中要加强针对性练习。

  2.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比较多,集中在管辖、侦查程序、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回避、辩护人、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刑事附带民诉、死刑复核程序。尤其要注意公、检、法在处理某一案件时,相互的联系和制约。另外,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近几年来也是热点,也有出论述题的可能,不能掉以轻心。

  十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主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做了较大修订,大纲新增考点18个:

  1.第七章“行政强制”全部重新撰写,从原来的两节内容扩展为五小节,共16个考点。

  2.第九章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新增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3.第十章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中,大纲考点根据教材做了调整完善,考点“行政复议的审理”中新增子考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

  【法规变化】

  1.《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点评部分】:2012年行政法部分考试要注意以下三点:

  1.新增法是主要测试点。这一规律不会打破。第七章行政强制法测试会加强。这一点以前的老学员可能会有点麻烦。十六测试点有强化考试趋势。注意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点。

  2.政府信息公开侧重程序考点。公开要求把握什么要公开?如何公开?不公开是怎么办?公开不真实怎么办?还要注意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试的结合点。 

  3.行政法涉及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公务员(微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应急条例等内容。行政诉讼法的考查集中在证据以及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另外,需要格外关注的是,自 2003年始至今,有3年都考了行政法的论述题,而且都是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就需要在对行政法的掌握深度上,比其他学科要深刻。

  十三、民法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民法部分改动较大,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修订:

  1.大纲新增考点2个,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中:

  (1)第二节“离婚”中,考点“协议离婚”中删除子考点“离婚登记的撤销”,对考点“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与“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进行合并调整,新增考点“离婚救济”。

  (2)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中,考点“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政法。英杰整理”中新增子考点“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制度”。

  2.教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对相应内容做了大幅修改,除以上相关考点外,另涉及“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和“法定夫妻财产制”等考点。

  【法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9日公布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点评部分】:

  1.民法总则部分,主要集中在意思表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代理、特殊侵权等重点内容。

  2.物权法的重点主要包括物权变动、物权的效力、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合同法中,重点是要约规则、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等。

  4.婚姻法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承担。2012年侧重离婚救济,亲子关系认定,婚姻法解释三等内容。继承法集中在遗产的分配这一重要考点上。

  5.知识产权法在 14分左右,《著作权法》是重心,试题难度也最大。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命题越来越集中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著作权法》还易于考核权利主体、合理使用和权利内容。《专利法》易于考核专利的新颖性,《商标法》易于考核商标的构成条件。由于知识产权法愈来愈侧重理论考查,试题几乎都是拟制的案例,考生仅仅靠复习法条是绝对行不通的。建议在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认真阅读教材或接受培训和辅导。

  十四、商法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商法部分大纲新增4个考点:

  1.第一章第三节“公司的股东”中,新增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2.第五章“企业破产法”中:

  (1)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中,考点“破产案件的申请”下,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子考点“破产申请的撤回”和“破产申请的接收”。

  (2)第五节“债权申报”中,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债权申报的范围”。

  【法规变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8日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2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7日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9日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点评部分】:

  1.破产法测试加强。新增点集中到破产法部分。注意加强考点分析

  2.商法部分考查的部门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3.注意法条分析。法条复习很多同学愿意记顺口溜,这一点我很理解。因为法条太多容易记混。但一定要注意要强化理解。

  十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新增考点5个:

  1.第四章第四节“反诉”中,考点“反诉的条件”下,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子考点“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2.第七章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中,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

  3.第八章第四节“证明程序”中,大纲根据教材内容重新调整了考点,“举证时限”下新增子考点“‘新证据’的界定”。

  4.第十九章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中,新增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5.第二十九章第一节“涉外仲裁的概念”中,原节下没有考点,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涉外仲裁的概念”。

  【点评部分】:

  1.新增考点为重要考点,注意相关法条。证据部分应该属于必考点。本就是重点,再加上两点增加。这让它表现得跟为重要。

  2.从历年司法考试出题的内容来看,管辖、审理程序是必然的重点。

  3.此外,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调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执行等也是重要内容。

  4.仲裁法部分主要集中在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

  5.作为程序法来说,司法考试考查的题目几乎都可以从法条找到依据,因此,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掌握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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